美國移民EB1、EB2、EB3、EB4、EB5到底都是什么?
美國職業(yè)移居,英文為employment-based visa,是美國允許美國勞動力市場短缺的各類合格人才,通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條件,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即綠卡)的主要移居方式。
目前根據優(yōu)先次序依次被分為EB-1、EB-2、EB-3、EB-4、EB-5五大類。
一、美國EB-1移民
一優(yōu)先類型占用了每年職業(yè)移居名額總數的28.6%,約40,000個。第一優(yōu)先類型包括三個具體的分類:
1、EB-1A專業(yè)領域的杰出人才
在申請EB-1A類別時,職業(yè)人才需為在其專業(yè)領域內展現(xiàn)出特殊才能并達到高度成就的杰出個體。
這些專業(yè)領域廣泛涵蓋科學、藝術、手工藝、教育、商業(yè)、體育等多個方面,不對具體行業(yè)設限。
只要申請人能夠滿足EB-1A的既定標準,就需要提交充分的證明材料,以證實其在所屬領域內所獲得的卓越成就,并表明其有意在未來繼續(xù)發(fā)揮個人才能優(yōu)勢,為美國社會做出貢獻。
此類申請具有顯著優(yōu)勢,不僅無需等待排期,還免去了申請勞工證的繁瑣流程,同時也不需要依賴雇主的支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
2 、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員
EB-1B申請無需勞工證,其針對的職業(yè)人才必須是國際上享有盛譽的、在特定科學或學術領域內杰出的教授及研究人員。
申請EB-1B時,必須獲得雇主的支持,該雇主需提供一個永久性的工作職位承諾(JOB OFFER)。通常,這樣的工作承諾由大學或其他同類學院、科學研究機構出具,但私人雇主同樣可以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EB-1B申請免去了勞工證的步驟,但在申請過程中,未來的雇主(例如大學或其他研究機構)必須明確指定具體的工作職位,并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出現(xiàn)。
此類人才與雇主的匹配難度極高,因為雇主方面同樣面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此外,這類人才往往涉及核心科技研究,直接關系到雇主的核心競爭力,因此申請過程極為復雜和具有挑戰(zhàn)性。
3、EB-1C跨國公司主管/經理
EB-1C類移居申請專為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設計,旨在幫助他們移居美國并成為永久居民。
在申請EB-1C時,同樣無需勞工證,申請人可以直接在I-140申請中作為主體出現(xiàn)。根據EB-1C的移居要求,申請人在美國的公司與位于美國境外的外國公司之間必須存在一種被官方認可的跨國公司合作關系。
若中國母公司或位于美國以外的任何其他國家的企業(yè)實體(無論是公司、合伙企業(yè)還是獨資企業(yè))與美國的一個企業(yè)實體已經建立或即將建立跨國企業(yè)關系,那么這些企業(yè)就可以為其高級管理人員提出EB1-C移居申請。
二、美國EB-2移民
EB-2簽證也稱高等學歷專業(yè)人才移居,位列美國職業(yè)移居的第二大優(yōu)先類別。
根據美國移民法sec.203(b)(2) 規(guī)定,EB-2主要針對本科以上學歷(一般是碩士以上學位)的專業(yè)人員,以及在科學、藝術或商業(yè)領域擁有杰出才能的外籍人才。
1、EB-2A擁有高等學位的專業(yè)人士
這一類移居申請人通常為美國留學畢業(yè)生為主,同時要求雇主擔保并申請PERM勞工證。對申請人有如下要求:
- 美國公司提供的職位要求雇員擁有碩士或碩士以上的學位
- 或本科學位加上五年專業(yè)領域工作經驗。
要申請EB-2A,美國雇主相當難找,而且美國法律對雇主要求很高,對美國來說根本不缺這樣的人才。而且移民局審核也會更嚴,嚴厲打擊的是假借雇主名義移居的人。
更關鍵的問題是:面臨較長的排期。目前表A、表B排期都要至少5年以上。過了五年,這個雇主是否需要這個崗位,是個很大問題。
2、EB-2B杰出才能
這類移居同樣需要雇主擔保并申請PERM勞工證。要求申請者需要有在科學、藝術或商業(yè)領域的杰出才能。杰出才能意味著“您在科學,藝術或商業(yè)領域中具備的專業(yè)能力遠超于一般同業(yè)” 。
EB-2B申請者必須至少以下6條標準中的至少3條:
- 在其專業(yè)領域內曾經獲得過學院、大學或其它教育培訓機構頒發(fā)的官方學術證明;
- 在其專業(yè)領域內有十年以上的全職工作經驗,這一項一般需由前任及現(xiàn)任雇主提供證明;
- 有在相關領域的專業(yè)從業(yè)執(zhí)照;
- 申請人由于自身“杰出才能”而獲得薪水或其它報酬;
- 申請人是專業(yè)協(xié)會的會員;
- 在所在的領域內獲得認可并做出重要的貢獻。這一點由同事、政府機關、專業(yè)或商業(yè)組織提供證明。
除了面臨較長的排期,依然是美國雇主無法為一個申請者擔保并且等待多年的問題。因此這一類申請近些年幾乎看不到。
3、NIW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國家利益豁免移居(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簡稱NIW)是EB-2第二類優(yōu)先職業(yè)移民的一個特殊類別,是美國政府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對那些為美國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人士,豁免他們常規(guī)EB-2移民申請所需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諾要求及繁瑣的勞工證PERM申請,使他們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居申請便可一步到位獲得綠卡。
NIW要求申請人首先需符合以上 “EB-2A高等學位” 或者 “EB-2B杰出才能” 其中一個條件既可,同時還必須符合以下Dhanasar三重標準:
- 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yè)領域必須同時具有實質性價值,并在美國全國范圍內帶來重大利益;
- 申請人以有貢獻和成就處于推動其領域發(fā)展的有利位置;
- 申請人必須證明,豁免工作的承諾和勞工證要求,是有益于美國國家利益。
三、美國EB-3移民
職業(yè)移居的第三優(yōu)先,也可以理解為美國雇主擔保移居。EB-3主要劃分為三類:
1、熟練技術工人(EB-3SkilledWorkers)
申請人需要能夠勝任至少需要兩年培訓,或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工作,不能是臨時或季節(jié)性的工作。
2、專業(yè)人員(EB-3Professionals)
申請者需要至少有美國學士學位或外國同等學士學位,并且是專業(yè)技術人員。
3、非熟練技術工人(EB-3UnskilledWorkers)
適用于非技術勞工,不需要至少2年的工作經驗或培訓,不能是臨時或季節(jié)性的工人。
美國EB-3雇主擔保移居的三個類別中,非熟練技術工人(EB-3UnskilledWorkers,EW-3)該移民類別沒有語言要求,無需提供雅思等語言成績,且沒有資產要求,沒有工作經驗要求,是門檻最低的一類。
所有第三類別的I-140申請都需要由雇主提交;EB-3也需要申請勞工證。
除了找雇主外,EB-3的等待期極為漫長:技術勞工排期要4-5年,非技術勞工排期時間長達7-8年。因此,是沒有雇主愿意花費那么長時間等待勞工。在現(xiàn)實上幾乎不可能。
四、美國EB-4移民
EB-4是第四類優(yōu)先以職業(yè)為基礎的移居優(yōu)先類別。
EB-4宗教等特殊職業(yè)移居要求美國雇主為申請人遞交I-130移民表格或者特殊移居申請,在某些情況下,雇員也可自行申請。
EB-4適用于一些宗教等比較特殊的人員,主要包括:宗教工作人員、特殊未成年人(遭受父母虐待,遺棄或無人照顧的未成年人)、特定國際組織雇員、某些廣播公司的工作者等等。
除非是相當資深的宗教人士,在相關研究領域所花費的心思,不亞于成為一個高精尖的科研人員。否則這一類申請也相當困難,幾乎沒有人能夠申請。
五、美國EB-5移民
EB-5是一個投資移民項目,過去申請EB-5舊政策時,申請人往往需要面臨接近10年的漫長排期。
然而,隨著EB-5新政策的出臺,一些調整已經實施:在目標就業(yè)區(qū)和基建項目上的投資額已從90萬美元降低至80萬美元,而非目標就業(yè)區(qū)(即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額也從180萬美元下調至105萬美元。
新的投資移民政策特別為鄉(xiāng)村地區(qū)、城市高失業(yè)率地區(qū)以及基建項目預留了每年3200個簽證名額。
此外,新政策下的EB-5對在美國留學的、正在等待申請H1B簽證的學生群體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在簽證名額可用的情況下,已經在美國的投資申請人可以在提交I-526E申請的同時,一并提交I-485身份轉換申請,并附上I-131(AP)旅行許可和I-765(C9 EAD)工作許可的申請。這樣,移民局會優(yōu)先發(fā)放EAD工卡和AP回美證,使畢業(yè)生能夠順利獲得美國綠卡。
當然,新政策下投資本金的提高以及資金合法來源解釋的復雜性相較于舊政策也有所增加,因此需要謹慎對待。
目前,真正可行的美國移民途徑主要包括EB-1A、EB-1C、NIW以及EB-5申請,但這些途徑都設有較高的人才成就要求、學術成就要求或較高的投資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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